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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項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應詳細約定分包具體施工合同內容
                                            2014/08/18

                                            目前,將單項工程施工勞務分包給自然人這一承包方式在實際施工中還是普遍存在的。由于承包方為自然人,在處理雇員受傷、規范管理、質量索賠等方面必然潛在著較大的風險。甚至有的承包人盲目認為我就是帶著幾個人干活掙錢,出了事由公司承擔。其實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明確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接受發包或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的資質或安全生產條件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承包人自行組織雇傭人員施工,并支付傭金這是事實,因此,出現雇員受傷害事件,承包人作為雇主是直接賠償主體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即使在雇員受傷害案件中公司作為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先予執行,根據法律規定完全可以從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在出現雇員受傷害情況發生時首先引起雇主也就是承包人的高度重視,及時積極處理將自己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比如2013年雇員電擊受傷案件,張店區人民法院判令直接雇主賠償傷者20余萬元,該賠償款承包人已主動全部履行完畢。

                                            而作為勞務發包方的我們應規避風險和降低施工成本呢,那就要詳盡約定勞務分包合同的施工內容,明確載明按照單價結算都包括了哪些具體明確的施工范圍。比如模板支拆單項單價包含的材料及工作內容:鐵釘、鐵絲、海綿條、膠帶等輔料;模板(構造柱、圈梁及砌體墻壓頂以外的所有構件的模板)制作、安裝、拆除、清理碼垛、涮脫模劑、上返止水帶支拆、后澆帶支拆、割套管、敷設橡膠止水帶、周轉材料卸車及場內倒運、垃圾清理并運至指定地點。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承包人提出某些工作量雙方沒有約定,不在承包范圍內,不屬于合同約定范圍。發包人由通過雇傭勞務市場人員來施工,不僅增加了工程成本,若出現人員受傷事件,賠償的主體也隨著雇主變化而發生變化。這樣的結果是發包人是沒有任何好處的。因此,將單項勞務分包合同的具體施工內容約定詳盡,是有效降低成本和消除潛在風險的重要途徑,也是確定類似雇員受傷案件判定賠償責任人的法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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